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客戶在評估一家銀行國際結算業(yè)務的強弱程度時,常常并不是如一般“存、貸款”或其他金融部門一樣,可以通過某些軟、硬件指標來衡量。他們往往是依據(jù)這家銀行處理這類“糾紛”事務的能力而定,也就是說,在“臨界點”不很確切的情況下,依據(jù)國際慣例,能否為客戶爭取到更多的權益保障。
一、貿易糾紛“臨界線”劃分的準則
以“信用證項下的國際貿易結算”為例,其基本準則是國際商會制定的《UCP500》,它是處理各種糾紛的原則。銀行以“信用證條款”和國際商會的各種出版物的規(guī)定為準繩,交涉業(yè)務中遇到的問題。
經(jīng)過通常是這樣的:進口地銀行根據(jù)進口商的要求開出信用證;出口商根據(jù)信用證的要求,備貨、制單,交出口地銀行“議付”。然后,由議付行寄單給開證行;開證行憑以“付款”或“拒付”的理由是,要求受益人根據(jù)信用證條款出具的單據(jù),做到“嚴格的”“單證一致、單單一致”,而且,銀行并不過問與信用證及單據(jù)相關的買賣合同所涉及的貨物。換句話說,出口商所制作的單據(jù),通過銀行結匯時,要求完全和“信用證條款相符”,所制作的單據(jù)及各種單子之間嚴格一致。否則,銀行有權“拒付”貨款。
此一說法,是信用證項下貿易結算的基本原則,是為各國銀行、貿易商所接受的公認準則?,F(xiàn)在,各國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中都打明這樣一句話:“除非另有規(guī)定,本跟單信用證適用于國際商會制定的‘500號出版物’?!?br>
二、“分歧意見”的處理方法
在實務中,常常會出現(xiàn)許多意想不到的“糾葛”,如果雙方的爭議,國際商會專家對此先前已經(jīng)有了“判例”,那么依據(jù)原先的“判例”處理;如果這一糾紛,以往國際商會對此還沒有“前例”可循,那么專家們就會開會,進行評析。有些糾紛,就是連國際商會的專家們對此也無力作出確切的答案,那他們會說:各國的法律、法規(guī)、習俗不盡相同,國際商會對此“不作評論”。
所以說,國際結算業(yè)務中的“貿易糾紛”實在有許多說不清、道不明的地方,令人莫衷一是。也有人說,銀行信用證項下的“貿易糾紛”的處理得當與否,其實只是“咬文嚼字的文字游戲”。其本質“只管單據(jù),而不管貨物”的付款方式,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因而,銀行在處理國際結算中“貿易糾紛”臨界線的劃分,越來越受到業(yè)界的關注。
三、“嚴格的”單證一致?
在實務中,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有時所謂“嚴格的”單證一致,竟也會招致“物議”。
有過這樣一個案例,某信用證規(guī)定裝運條款是這樣的:“貨物裝運自日本港口至歐洲港口?!背隹谏淘谒袉螕?jù)上(包括提單)均打上:“自日本港口至歐洲港口”這樣的字樣。不料,對方銀行發(fā)來電報,拒付貨款,聲稱:“你在單據(jù)打了自日本港口至歐洲港口,我不知道你究竟是從哪個日本港口到哪個歐洲港口,顯然與信用證規(guī)定不符”。議付行立時回電:受益人制作的單據(jù)與信用證要求“嚴格一致,只字不差,怎么能說‘與信用證要求’不相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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