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對一個新客戶的出口定單前,出口商一定要徹底審核其信用及信譽。最基本的是,進口商必須有足夠的可以跟蹤查詢的記錄并且有支付能力。出口商應要求買方提供一套最近三年經(jīng)審計的財務報表及賬戶,包括損益表、收支平衡表及現(xiàn)金流量表,以及對未來六個月的財務預測。
這些材料對于國外買方來說都應該是垂手可得的,因為如果向銀行借同等金額的資金,他必須提供類似的材料。特別重要的是要核實這些報表的真實性及審計師的責任心,因為有時提交的單據(jù)會是偽造的。
出口商也可要求銀行與國外買方的銀行或其它相應的地方銀行聯(lián)系,以取得有關該公司財務和市場方面的信息。有些銀行與獨立的調查公司訂有合作關系,這種公司如鄧白氏咨詢公司、EXTEL、REUTERS等,都可提供世界范圍內所有公司的財務和市場方面的信息,由此獲得的信息和意見可幫助出口商進一步判斷國外進口商信用的可信度,但不能保證國外進口商一定會履行其義務。所以,出口商可要求進口商提供銀行出具的付款擔保,此擔保以出口商完全能履行合同義務為付款條件,比如,進口商銀行的擔保規(guī)定,只要出口商完全履行了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就一定會得到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