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創(chuàng)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近期遇到一起案件,委托人S公司是一擁有馳名商標(以下簡稱“S商標”)的企業(yè),因有網絡店鋪未取得S公司授權便使用S商標裝潢網絡店鋪,并銷售S商標產品,后S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的案由向法院起訴了網絡店鋪,要求網絡店鋪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網絡店鋪在訴訟抗辯過程中,其中一條抗辯理由稱其所銷售的產品來源于S公司的實體店鋪并提交了部分購買票據,認為從正規(guī)店鋪購買的產品再銷售出去并不違法,法院根據S公司提交的經公證購買的若干網絡店鋪的衣服,對于其中商標齊全的衣服,認為S公司未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商品的情況下,不能排除網絡店鋪從正規(guī)實體店鋪購買,則此行為不能認定為侵害S公司的商標權,但同時法院認為網絡店鋪是否有權來進行銷售此類從正規(guī)實體店中購買而來的服裝,S公司可以另行主張相關權利。
法院對網絡店鋪銷售正品商品的意見,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未經商標權人授權銷售正品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商標權;二、如果沒有侵害商標權,那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行為,是否合法,商標權人是否可以維權。
(一)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列舉了多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市場混淆、商業(yè)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yè)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guī)定的有獎銷售、商業(yè)毀謗。從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來看,未經授權銷售正品的行為并不屬于這些行為,那是否是不在范圍中的行為,就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呢?
廣州創(chuàng)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律師認為,雖然網絡店鋪未經授權銷售正品的行為并不能直接歸入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列舉的七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去,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及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只要未經授權銷售正品的行為確實違反了不正當競爭法,就應當界定為不正當競爭,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從不正當競爭的構成要件來看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的內容來看,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的界定包含了以下構成要件:1.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是經營者;2.不正當競爭的違法性;3.不正當競爭的侵權性;4.不正當競爭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具體到未經授權銷售正品的案件:
1、網絡店鋪主體是經營者。網絡店鋪的設立,都需要公司或個人依據電子商務平臺的要求,實名制申報,按照電子商務平臺所規(guī)定的運營模式進行交易、結算。
2、未經授權銷售正品的行為雖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直接列舉的七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但該行為的存在最終侵害了商標權人的經濟利益和消費者應當享受的消費權利,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進行打擊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3、未經授權銷售正品行為具有侵權性。該行為雖未侵害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但仍然侵害到了其財產權、名譽權、經營權等合法權益;同時,該行為也直接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如無法為消費者提供周到的銷售服務,無法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務等。
4、未經授權銷售正品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未經授權銷售正品的經營行為之所以可以持續(xù),前提是因為商標權人已花費多年心血營造出具有產品特點的市場環(huán)境,侵權人未付出分毫,直接將此成果據為己用,且當其因不成熟的服務給消費者帶來權益受損時,消費者的投訴將會直接針對商標權人,多年經營的成熟品牌形象亦會隨之大打折扣。
綜上,廣州創(chuàng)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提醒:未經授權銷售正品行為如果能夠證明被告的銷售行為侵害了權利人的相關權益,包括價格體系、經銷體系以及企業(yè)名稱、商譽、著作權等,符合不正當競爭的構成要件,則屬于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規(guī)制。
杭州市濱江區(qū)偉業(yè)路3號
業(yè)務熱線(微信同號):18143453325
業(yè)務郵箱:2848414880@qq.com
業(yè)務QQ:2848414880
目標:致力于幫助中國企業(yè)出海淘金
使命:為國內企業(yè)跨境出海提供動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戶期待和尊重的外貿服務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