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木材要具體到樹種,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下稱“CITES公約”)留給執(zhí)法人員的一道難題。
以德米古夷蘇木為例。
2016年第17屆締約國大會在南非約翰內(nèi)斯堡召開,主要涉及的內(nèi)容如下
1、所有黃檀屬樹種(約300種左右)列入附錄Ⅱ。
2、三種古夷蘇木(德米古夷蘇木、佩萊古夷蘇木、特氏古夷蘇木,俗稱:大巴花)列入附錄Ⅱ。
3、刺猬紫檀(市場俗稱亞花梨)從附錄Ⅲ升級至附錄Ⅱ。
古夷蘇木屬項下共有13個具體的樹種,受到CITES公約保護的僅是其中的三個樹種。要在這13個表兄弟中識別出德米古夷蘇木、佩萊古夷蘇木、特氏古夷蘇木,在技術上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甚至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現(xiàn)有的科學水平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條約簽訂容易,要執(zhí)行起來就太難了。國內(nèi)專家認為木材無法鑒定到樹種。在東陽紅木家具市場召開的2009年中國紅木古典家具理事會年會有關木材的論壇上,中國林業(yè)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yè)研究所研究員姜笑梅女士發(fā)表了“木材鑒定只能到類”的觀點后,得到同場的南京林業(yè)大學木材科學研究中心教授徐永吉先生、浙江省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局高級工程師方崇榮先生的一致贊同?!都t木》國標第一起草人楊家駒先生對此也做出了通俗易懂的解釋,“道理很簡單,樹木是植物,它在自然生長中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zhuǎn)移的,是在不斷進化的。我們所說將樹木劃分這個種,那個種,其實是一種人為干預的行為,人是無法準確跟蹤自然界復雜變化的進化歷程的。植物不像我們的工業(yè)產(chǎn)品,你可以人為設定它的成分、比例、重量、色彩,植物是有細胞的,是受大自然不同程度影響的。如果硬要將樹木鑒定到種,就如同把植物變成工業(yè)產(chǎn)品一樣的可笑?!?br>
2009年之后,雖然出現(xiàn)了DNA基因片段排序等識別技術,但該方法尚處于實驗階段,并非法定的檢測方法,且該檢測方法嚴重依賴于檢材中DNA的含量。植物的DNA主要聚集于新鮮的樹葉、果實當中,原木或板材中含量較少,且會隨著存放時間的推移而不斷減少。而進出口貿(mào)易中,通常只有原木和板材的交易,樹葉、果實等通常并不會出現(xiàn)在進口貨物中。
以上可以看出,即使有實物,鑒定起來也是相當吃力的。如果沒有實物,僅憑筆錄和交易單據(jù),確實難以判斷。根據(jù)我們的經(jīng)驗,不會有商人會使用公約中的準確拉丁文樹名進行交易,而是都毫無例外地會選擇交易中的常用語。比如,德米古夷蘇木在交易中就被稱為“平巴”或“巴花”或“大巴花”,而這些俗稱與德米古夷蘇木并不具有準確的一一對應關系。在未查扣到實物的情況下,根據(jù)刑法疑罪從無的精神,只能不做認定。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1刑初232號吳某某走私普通貨物案也支持了我們的看法。該院認為,“關于指控被告人吳某某還參與走私進口8柜微凹黃檀的指控、吳某某僅供認參與走私3柜微凹黃檀的辯解以及辯護人提出指控該8柜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雖然吳某某曾供認委托駱某進口6柜微凹黃檀,卻沒有明確具體的柜號,同時其還供述稱有部分進口的微凹黃檀后來發(fā)現(xiàn)并不是微凹黃檀,而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jù)中,既無法提供原始的提單,也無法證實進口的8柜木材就是微凹黃檀,其中:1、公訴機關提供的寫有吳某某電話號的碼頭集裝箱號尾數(shù)分別為9508、1858的原始提單上顯示,進口木材的品名為PAROTASQUAREWOODLOGS,并非微凹黃檀;2、公訴機關提供的集裝箱號尾數(shù)為1265、1560、5137、7530、2783的簽收單上,分別由吳某某、黃某1及陳文山簽收,雖然在簽收單上均留有吳某某使用的手機號碼,但該簽收單并未標明進口木材的具體品名,且證人黃某1證實其簽收的木材是南美花枝,并非指控的微凹黃檀;3、公訴機關還提供了同案人駱某對從其手機內(nèi)照片的打印件進行了簽認,僅稱“是安某公司客戶的貨柜資料”,在該打印件中包括了“吳先生”名下的集裝箱號尾數(shù)為8429的貨柜,但同案人駱某既未能證明該柜木材就是幫吳某某進口的,也不能證明該柜進口的木材就是微凹黃檀。綜上,雖然公訴機關提供的報送資料顯示前述指控的8柜木材均是以安哥拉紫檀申報進口的,但由于涉案木材均未能繳獲,無法證實報關進口的木材的真實品名為微凹黃檀,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足以證實指控吳某某委托駱某走私進口的該8柜木材是微凹黃檀的事實,故對該部分指控不予認定?!?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