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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貿(mào)易實務-爭議的預防和處理案例分析

          責任方認定案例

          某國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證付款,貨物裝運后,憑已裝船清潔提單和已投保一切險及戰(zhàn)爭險的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貨到目的港后經(jīng)進口人復驗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1)該批貨物共有10個批號,抽查20箱,發(fā)現(xiàn)其中2個批號涉及200箱內含沙門氏細菌超過進口國的標準;(2)收貨人是實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貨物外表情況良好,但箱內貨物共短少60公斤。試分析以上情況,進口人應分別向誰索賠,并說明理由。

          案例分析:

          第(1)種情況應向賣方索賠,因原裝貨物有內在缺陷。第(2)種情況應向承運人索賠,因承運人簽發(fā)的是清潔提單,在目的港應如數(shù)交足。第(3)種情況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屬保險公司責任范圍以內,但如進口人能舉證原裝數(shù)量不足,也可以向賣方索賠。

          檢驗證書案例

          我國某公司與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條件出口一批土產(chǎn)品,訂約時,我國公司已知道該批貨物要轉銷美國。該貨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轉運美國。其后新加坡的買主憑美國商檢機構簽發(fā)的在美國檢驗的證明書,向我提出索賠。問,我國公司應如何對待美國的檢驗證書?為什么?

          案例分析: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8條第3項規(guī)定,“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fā)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加以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fā)運的可能性,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后進行。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國檢驗證書應該是有效的。

          不可抗力事件案例

          某國A外貿(mào)公司向國外B公司進口普通豆餅2萬公噸,8月份交貨。在4月份,B商豆餅收購地發(fā)生洪災,收購計劃落空。B致電我A公司要求按不可抗力事件處理,免除其交貨責任。問:這一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案例分析:

          不合理。此案例可以用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原理來分析。本合同可適用《公約》按《公約》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條件,B商事件不屬于不可抗力,因合同標的是普通豆餅,屬種類貨,(可以完全替代)又未規(guī)定產(chǎn)地,完全可以替代,另洪水發(fā)生離交貨時間還有4個月,B商有充足的時間從其他地區(qū)備貨,故該事件并非不可克服,B商要求免除交貨責任不合理,A可不予理睬。若B商到期不履約,則A方可向其索賠。

          4. 索賠有效期案例

          1998年11月,我某公司與香港一公司簽訂了一個進口香煙生產(chǎn)線合同。設備是二手貨,共18條生產(chǎn)線,由A國某公司出售,價值100多萬美元。合同規(guī)定,出售商保證設備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運轉,否則更換或退貨。設備運抵目的地后發(fā)現(xiàn),這些設備在拆運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裝配后也因設備損壞、缺件根本無法馬上投產(chǎn)使用。但是,由于合同規(guī)定如要索賠需商檢部門在“貨到現(xiàn)場后14天內”出證,而實際上貨物運抵工廠并進行裝配就已經(jīng)超過14天,無法在這個期限內向外索賠。這樣,工廠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進行加工維修。經(jīng)過半年多時間,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開出了4套生產(chǎn)線。請對該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分析:

          該案例的要害問題是合同簽訂者把引進設備僅僅看作是訂合同、交貨、收貨幾個簡單環(huán)節(jié),完全忽略了檢驗、索賠這兩個重要環(huán)節(jié)。特別是索賠有效期問題,合同質量條款訂得再好,索賠有效期訂得不合理,質量條款就成為一句空話。大量事實說明,外商在索賠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見,往往表明其質量上存在問題,需要設法掩蓋。如果你只滿足于合同中形容質量得漂亮詞藻,不注意索賠條款,就很可能發(fā)生此類事故。

          5. 不可抗力事件案例

          1985年2月l 3日,中國某公司A和香港某公司B簽訂了醋酸纖維素板的來料加工和補償貿(mào)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兩家香港的金融機構共同提供的設備為港方B進行來料加工,每生產(chǎn)1噸板材的加工費為1600美元,港方B負責提供給中方A的來料即醋酸纖維素板的數(shù)量為:1985年不少于80噸,1986年不少于150噸,1987年不少于200噸,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噸。中方A以來科加工費償還設備的貨款的本息。但在實際履行中,港方B僅在1985年12月30日提供來料34噸,1986年9月4日來料17噸,1987年2月l 6日來料1.1噸,合計來料52.1噸。1987年10月,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再次規(guī)定了港方B提供來料的義務和數(shù)量。結果該補充協(xié)議仍末履行,致使中方引進的設備無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償還了設備貸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中方提請仲裁,要求港方B賠償包括設備貸款在內的經(jīng)濟損失。港方B答辯稱: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義務,是因為國際市場發(fā)生重大變化,原料價格上漲,數(shù)量短缺,無法買到原科所致。最后生產(chǎn)該原料的工廠停產(chǎn),B更是無法買到。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應承擔責任。試分析本案中,港方應不應該承擔責任?

          案例分析:

          港方應該承擔責任。因為;

          (1)根據(jù)買賣合同的有關法律和慣例,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關的證明文件。本案中港方并未及時通知對方并出具有關證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fā)生和后果是當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本案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中并末規(guī)定具體一家或幾家工廠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廠停產(chǎn)不能提供規(guī)定的原料,并不能證明其他工廠也無法生產(chǎn)和提供同類的原料。對此,港方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證明該事件的發(fā)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不可抗力事件還必須是事前無法預見的。而本案中,雙方在簽訂補充協(xié)議前、港方已經(jīng)沒有完全履行合同。在簽訂補充協(xié)議時,港方理應預見在執(zhí)行補充協(xié)議時將存在在簽訂補充協(xié)議前曾出現(xiàn)過甚至還繼續(xù)存在的履行不能的風險。

          由上述分析可知:港方以一家工廠停產(chǎn)買不到規(guī)定的原料為不可抗力要求免責的說法是不成立的。本案具有補償貿(mào)易和來料加工的性質,沒有港方的來料,中方就沒有加工費可以補償進口設備的價款,就勢必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港方應負違約責任并承擔賠償中方的經(jīng)濟損失。

          檢驗權案例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條件出口一批土特產(chǎn)品,B公司又將該批貨物轉賣給馬來西亞公司C。貨到新加坡后,B公司發(fā)現(xiàn)貨物的質量有問題,但B公司仍將原貨轉銷至馬來西亞。其后,B公司在合同規(guī)定的索賠期限內憑馬來西亞商檢機構簽發(fā)的檢驗證書,向A公司提出退貨要求。

          請問:A公司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案例分析:

          A公司應拒絕退貨要求。

          馬來西亞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無效。新加坡B公司已經(jīng)轉賣給馬來西亞C公司,意味著對貨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視同整體接受,B公司已經(jīng)喪失了對貨物的檢驗權。

          檢驗證書案例

          進口方委托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上規(guī)定:賣方須提交“商品凈重檢驗證書”。進口商在收到貨物后,發(fā)現(xiàn)除質量不符外,賣方僅提供重量單。買方立即委托開證行向議付行提出拒付,但貨款已經(jīng)押出。事后,議付行向開證行催付貨款,并解釋賣方所附的重量單即為凈重檢驗證書。問: (1)重量單與凈重檢驗證書一樣嗎?(2)開證行能否拒付貨款給議付行?

          案例分析:

          (1)商品凈重檢驗證書是由商檢機構簽發(fā)的關于貨物重量的公證文件,而重量單為發(fā)貨人所出具的貨物重量說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供商品凈重檢驗證書,而議付行誤以為重量單即商品凈重檢驗證書,則議付行必須為此過失承擔責任。按《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的規(guī)定,開證行有權對議付行拒付,而議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匯款項。

          檢驗索賠條款案例

          我某公司與香港一公司簽訂了一個進口香煙生產(chǎn)線合同。設備是二手貨,共18條生產(chǎn)線,由A國某公司出售,價值100多萬美元。合同規(guī)定,出售商保證設備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運轉,否則更換或退貨。 設備運抵目的地后發(fā)現(xiàn),這些設備在拆運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裝配后也因設備損壞、缺件根本無法馬上投產(chǎn)使用。但是,由于合同規(guī)定如要索賠需商檢部門在“貨到現(xiàn)場后14天內”出證,而實際上貨物運抵工廠并進行裝配就已經(jīng)超過14天,無法在這個期限內向外索賠。這樣,工廠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進行加工維修。經(jīng)過半年多時間,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開出了4套生產(chǎn)線。

          請對該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分析:

          該案例的要害問題是合同簽訂者把引進設備僅僅看作是訂合同、交貨、收貨幾個簡單環(huán)節(jié),完全忽略了檢驗、索賠這兩個重要環(huán)節(jié)。特別是索賠有效期問題,合同質量條款訂得再好,索賠有效期訂得不合理,質量條款就成為一句空話。大量事實說明,外商在索賠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見,往往表明其質量上存在問題,需要設法掩蓋。如果你只滿足于合同中形容質量得漂亮詞藻,不注意索賠條款,就很可能發(fā)生此類事故。

          貨物品質瑕疵案例

          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電視機給香港B公司,B又把這批電視機轉口給泰國C公司。在日本貨物到達香港時,B已發(fā)現(xiàn)貨物質量有問題但B將這批貨物轉船直接運往泰國。泰國公司收到貨物后,經(jīng)檢驗,發(fā)現(xiàn)貨物有嚴重的缺陷,要求退貨。于是B轉向A提出索賠,但遭日方A公司的拒絕。

          問日方有無權利拒絕?為什么?

          案例分析:

          不一定。B在接受貨物時已發(fā)現(xiàn)貨物有瑕疵,應于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或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通知A公司,如已過了通知時效,視為承認貨物無瑕疵。但是B向C故意隱瞞了瑕疵,C有權要求向B退貨。

          檢驗標準案例

          合同中的檢驗條款規(guī)定:“以裝運地檢驗報告為準”。但貨到目的地后,買方發(fā)現(xiàn)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經(jīng)當?shù)厣唐窓z驗機構出具檢驗證書后,買方可否向賣方索賠?為什么?

          案例分析:

          “以裝運地檢驗報告為準”表明:賣方對交貨后貨物所發(fā)生的變化不承擔責任,實際上排除了買方的復驗權。除非買方能證明,他所收到的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的貨物是由于賣方的違約或貨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

          責任方認定案例

          某進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條件出口食品1000箱,并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貨到目的港后,經(jīng)進口人復驗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1)該批貨物共10個批號,抽查20箱,發(fā)現(xiàn)其中1個批號,即100箱內出現(xiàn)玷污現(xiàn)象;(2)收貨人實收998項,短少2箱,(3)有15箱貨物外表良好,但箱內貨物共短少60千克。根據(jù)以上情況,進口人應當分別向誰索賠?

          案例分析:

          屬于一般附加險,包含在一切險范圍,應向保險公司索賠;(2)屬于短量險,應向保險公司索賠;(3)由于外表良好,應為出口商所裝食品量不足,是交貨以前發(fā)生的,向出口商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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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責任原因確定案例

          我某外貿(mào)公司與加拿大?進口商簽訂一份茶葉出口合同,并要求采用合適的包裝運輸,成交術語為CIF渥太華,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生產(chǎn)廠家在最后一道工序將茶葉的濕度降低到了合同規(guī)定值,并用硬紙筒盒作為容器裝入雙層紙箱,在裝入集裝箱后,貨物于2003年5月到渥太華。檢驗結果表明:全部茶葉變質、濕霉,總共損失價值達10萬美元。但是當時貨物出口地溫度與濕度適中,進口地溫度與濕度也適中,運輸途中并無異常發(fā)生,完全為正常運輸。試問以上貨物的損失該由誰來賠償,為什么?

          案例分析:

          盡管屬于一切險賠償范圍,但是應當找到主要責任原因。由于運輸過程正常,因此船方無責任;另一方面由于茶葉包裝并不能滿足其一般運輸防潮要求,因此貨物問題應當是由于包裝不能滿足基本運輸要求所引起的,這是在運輸交貨前發(fā)生的,所以責任應當是在生產(chǎn)廠家,貨物損失應當由出口廠家賠償。

          13. 分批裝運糾紛案例

          有份CIF合同,出售礦砂5000公噸,合同裝運條款規(guī)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數(shù)船裝運。”買方于2月15日裝運了3100公噸,余數(shù)又在3月1日裝上另一艘輪船。當賣方憑單據(jù)向買方要求付款時,買方以第二批貨物延期裝運為由,拒絕接受全部單據(jù),并拒付全部貸款,賣方提出異議,認為買方無權拒收全部貨物。

          案例分析:

          根據(jù)合同“由一船或數(shù)船裝運”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該合同是允許分批裝運的。賣方在履行合同時,分兩批裝運,第一批貨物的裝貨時間是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只是第二批貨物違反了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因此,買方不應對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貨物拒收或索賠權力。至于第二批貨物,雖然違反了合同,但是,裝運時間僅僅超過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視為根本性違反合同,因此,買方拒收第二批貨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賠償

          不可抗力法律后果案例

          某進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訂購一批木材,合同規(guī)定“如受到政府干預,合同應當延長,以至取消”。簽約后適逢巴西熱帶雨林破壞加速,巴西政府對木材出口進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規(guī)定期內難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我方延遲合同執(zhí)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對方要求,并提出索賠。

          請分析我方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按照國際慣例,政府頒布禁令屬于不可抗力,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據(jù)合同規(guī)定向我方提出延遲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據(jù)可依,我方的索賠要求不合理。

          15. 不可抗力判定案

          廣州傘廠與意大利客戶簽訂了雨傘出口合同。買方開來的信用證規(guī)定,8月份裝運交貨,不料7月初,該傘廠倉庫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燒毀,以致無法交貨。請問:賣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交貨物?

          案例分析:

          首先應認定該傘廠的火災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故(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無法控制)。如實為不可抗力,應由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可免除責任。

          不可抗力事件處理案例

          中國某公司A和香港某公司B簽訂了醋酸纖維素板的來料加工和補償貿(mào)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兩家香港的金融機構共同提供的設備為港方B進行來料加工,每生產(chǎn)1噸板材的加工費為1600美元,港方B負責提供給中方A的來料即醋酸纖維素板的數(shù)量為:200噸。中方A以來科加工費償還設備的貨款的本息。但在實際履行中,港方B僅提供58噸,致使中方引進的設備無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償還了設備貸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中方提請仲裁,要求港方B賠償包括設備貸款在內的經(jīng)濟損失。港方B答辯稱: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義務,是因為國際市場發(fā)生重大變化,原料價格上漲,數(shù)量短缺,無法買到原科所致。最后生產(chǎn)該原料的工廠停產(chǎn),B更是無法買到。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應承擔責任。試分析本案中,港方應不應該承擔責任?

          案例分析:

          港方應該承擔責任。因為;

          (1)根據(jù)買賣合同的有關法律和慣例,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關的證明文件。本案中港方并未及時通知對方并出具有關證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fā)生和后果是當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本案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中并末規(guī)定具體一家或幾家工廠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廠停產(chǎn)不能提供規(guī)定的原料,并不能證明其他工廠也無法生產(chǎn)和提供同類的原料。對此,港方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證明該事件的發(fā)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不可抗力事件還必須是事前無法預見的。而本案中,雙方在簽訂補充協(xié)議前、港方已經(jīng)沒有完全履行合同。在簽訂補充協(xié)議時,港方理應預見在執(zhí)行補充協(xié)議時將存在在簽訂補充協(xié)議前曾出現(xiàn)過甚至還繼續(xù)存在的履行不能的風險。

          由上述分析可知:港方以一家工廠停產(chǎn)買不到規(guī)定的原料為不可抗力要求免責的說法是不成立的。本案具有補償貿(mào)易和來料加工的性質,沒有港方的來料,中方就沒有加工費可以補償進口設備的價款,就勢必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港方應負違約責任并承擔賠償中方的經(jīng)濟損失。

          法院管轄權案例

          中國某進出口公司向美國某開發(fā)公司訂購9000噸鋼材,后因美國某開發(fā)公司元力履行合同,美方提出由瑞士某公司(下稱瑞士公司)供貨。這期間瑞士公司曾經(jīng)幾次來電謊稱“貨已在裝船港待運",“3月31日",“所供鋼材可能由我們意大利生產(chǎn)廠或西班牙生產(chǎn)廠交貨",誘使中方與其簽訂合同,雙方約定的購銷鋼材數(shù)量為9180噸,價229.5萬美元。

          中方即時向瑞士公司匯付了全部貨款,但是中方遲遲未收到訂購的鋼材。為此中方曾多次向瑞士公司方交涉,但瑞士公司方面或者拒不答復,或者以種種借口托辭搪塞。經(jīng)中方一再催促之后瑞士公司才于9月5日回電稱“中國港口擁擠,船舶將改變航線",“最遲抵達日期預計為10月20日"。但屆時中方仍未收到鋼材,再次去電交涉,瑞方竟然全盤推卸自己的責任。

          事后查明,瑞士公司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無鋼廠,也無鋼材;瑞方所提供的意大利卡里奧托鋼廠的鋼材質量檢驗證書重量證書及裝箱單均系偽造。瑞方提交的提單上的裝運船“阿基羅拉"號根本未在提單載明的裝運港意大利接斯佩扎停泊過,從而證明瑞士公司既未將鋼材托運裝船,所提交的提單也是偽造的意圖欺詐中方貨款。其所稱“中國港口擁擠,船舶將改變航線"也是虛構的。

          中方向中國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出瑞士公司侵權,要求其賠償中方經(jīng)濟損失共計550萬美元。起訴的同時申請財產(chǎn)保全。法院接到原告起訴及財產(chǎn)保全申請后,首先審查后準許中方的保全申請,裁定凍結了瑞士公司在某銀行的托收貨款440余萬美元。被告在答辯的同時提出反訴,要求中方賠償其貨款被凍結而造成的利息損失及律師費用。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后作出判決:瑞士公司應償還中國公司的鋼材貨款2290250美元,并賠償中方各項損失2846418.60美元;同時駁回被告的反訴。被告不服,向某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根據(jù)中國已加入的《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中國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同時認為中方在不同法院對瑞方提出重復訴訟不當:一審法院裁定凍結與本案無關的貨款不當:認定其有欺詐行為元事實根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的規(guī)定,禁止把間接損失作為賠償,一審判決損害賠償數(shù)額過高,且無事實根據(jù),請求撤銷原判決。

          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二審審理后確認:瑞士公司使用欺詐手段誘使中方與其簽訂合同,之后又在貨物未裝船的情況下,偽造單據(jù),騙取中方巨額貨款,不僅構成了破壞合同,而且還構成了侵權。中方有權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而不受雙方所訂立的合同仲裁條款的約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作為侵權行為地法院,具有管轄權。中方并未在其它法院提出過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不存在重復訴訟問題。原審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規(guī)定。由于本案是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受害人因被欺詐而蒙受的其他重大損失,亦應當賠償,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shù)并無不當。據(jù)此,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了瑞士公司的上訴。

          問:本案中國法院有無管轄權?侵權行為地如何確定?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享有管轄權。原因在于中方與瑞士公司之間購銷鋼材的合同是瑞士公司使用欺詐手段而訂立的,該合同自始無效,因此其中包含的仲裁條款也隨之無效。其次中方有證據(jù)證實瑞士公司在根本無鋼材的情況下,謊稱“貨已在裝船港待運","“所供鋼材可能由我們的意大利生產(chǎn)廠或西班牙生產(chǎn)廠交貨",誘使中方與其簽訂合同,并偽造了提單等單據(jù),騙取了中方巨額貨款,給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顯然,瑞士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了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之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因此,中文選擇侵權行為地法院提起訴訟,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而瑞士公司在上訴中所稱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根據(jù)中國已加入的《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中國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是沒有根據(jù)的。因此,本案中,中方在查明了瑞士公司是有意欺詐的情況下,向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以侵權為理由判決被告瑞士公司向中方賠償損失是正確的,該法院對此案事有管轄權。

          對于如何確定侵權行為地,根據(jù)我國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選擇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向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瑞士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并無鋼材,因此,在其簽約時就有欺詐的故意,其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騙取中方的巨額貨款。因此,本案合同的簽訂地中國某市就是侵權行為實施地。

          此外,盡管偽造全套單據(jù)的行為發(fā)生在國外,但是該套單據(jù)的接受地是中國某市,即侵權行為的結果地也是中國某市。中國某市既是侵權行為實施地,也是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中國某市法院作為侵權行為地法院受理此案,不存在管轄上的問題,其管轄權是無可非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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