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其他成員的技術援助第11條對其他成員的技術援助
11.1 如收到請求,各成員應就技術法規(guī)的制定向其他成員、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成員提供建議。
11.2 如收到請求,各成員應就建立國家標準化機構和參加國際標準化機構的問題向其他成員、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成員提供建議,并按雙方同意的條款和條件給予它們技術援助,還應鼓勵本國標準化機構采取同樣的做法。
11.3 如收到請求,各成員應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安排其領土內的管理機構向其他成員、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成員提供建議,并按雙方同意的條款和條件就下列內容給予它們技術援助:
11.3.1建立管理機構或技術法規(guī)的合格評定機構;及
11.3.2能夠最好地滿足其技術法規(guī)的方法。
11.4 如收到請求,各成員應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安排向其他成員、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成員提供建議,并就在提出請求的成員領土內建立已采用標準的合格評定機構的問題,按雙方同意的條款和條件給予它們技術援助。
11.5 如收到請求,各成員應向其他成員、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成員提供建議,并就這些成員的生產(chǎn)者如希望利用收到請求的成員領土內的政府機構或非政府機構實施的合格評定體系所應采取步驟的問題,按雙方同意的條款和條件給予它們技術援助。
11.6 如收到請求,加入或參與國際或區(qū)域合格評定體系的成員應向其他成員、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成員提供建議,并就建立機構和法律體制以便能夠履行因加入或參與此類體系而承擔義務的問題,按雙方同意的條款和條件給予它們技術援助。
11.7 如收到請求,各成員應鼓勵其領土內加入或參與國際或區(qū)域合格評定體系的機構向其他成員、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成員提供建議,并就建立機構以使其領土內的有關機構能夠履行因加入或參與而承擔義務的問題,考慮它們提出的關于提供技術援助的請求。
11.8 在根據(jù)第1款向其他成員提供建議和技術援助時,各成員應優(yōu)先考慮最不發(fā)達國家成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