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放貸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u201c單位存款u201d等科目;按規(guī)定計算應收利息時,借記u201c應收利息u201d科目,貸記u201c利息收入u201d科目;實際收取利息時,借記u201c單位存款u201d等科目,貸記u201c應收利息u201d 或u201c利息收入u201d科目。收回貸款時,借記u201c存放境外同業(yè)u201d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應對打包貸款進行全面檢查,并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于不能收回的打包貸款應查明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作為呆賬損失的,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u201c貸款損失準備u201d科目,貸記本科目。
貸款損失準備一經確認,不得轉回。
本科目應按借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銀行打包貸款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