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保理商是指接受出口保理商轉讓賬款的一方。進口保理商需向出口保理商提供進口商的信用額度以及壞賬擔保。敘做進口保理前,首先,進出口保理商之間須簽訂保理商代理合約,確定雙方可以互委保理業(yè)務;其次,進口保理商在提供信用額度以及壞賬擔保之前,進El保理商要根據進口商的資信情況,以及根據自身與其進行業(yè)務往來的經驗來核準應收賬款額度。當進口保理商向出口保理商提供所核準的應收賬款額度后,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購買的應收賬款即可轉給進口保理商,由進口保理商按規(guī)定的期限向進口商索償并向出口保理商付款。如發(fā)生由債務人提出的爭議,且在爭議涉及的發(fā)票到期日后90天內收到爭議通知,則進口保理商不應被要求對債務人由于這種爭議而拒付的款項進行付款。如爭議由債務人提出,且在擔保付款后但在發(fā)票到期日后180天內收到爭議通知,進口保理商應有權索回由于爭議而被債務人拒付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