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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信用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核以后,如果發(fā)現(xiàn)問題,應區(qū)別問題的性質,分別同銀行、運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聯(lián)系,做出恰當妥善處理。凡是不影響收匯的,可給予通融,不必修改信用證;凡是間接或直接影響交貨和收匯的,應由受益人立即要求開證申請人,通過原開證行對已開出的信用證進行必要的書面修改,或解釋或刪除。如開證申請人同意修改,通常先直接通知受益人,然后由原開證行通過原通知行轉遞正式信用證修改書。當受益人接受修改內容以后,修改書即成為原信用證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信用證就此生效,當事人必須堅決執(zhí)行。
在辦理改證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項內容,應做到一次向客戶提出,盡量避免由于考慮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則,不僅會增加雙方的手續(xù)和費用,而且會導致拖延交貨。如遇收到的信用證修改書中仍有不能接受之處,可以再次或多次要求修改,直到完全接受為止。但要注意:多次修改勢必有多張修改書,這時要注意修改書的編號,不能出現(xiàn)漏號,凡是對修改書的再修改,必須將原修改書在三個工作日內退回銀行,超過三個工作日則視為接受。退回修改書的意思是對整個修改書表示不接受,不能只要求再修改其中的某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