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條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友總會理事會負責本會的議事、決策,并對全體會員負責。
第九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zhí)行機構,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各界校友代表組成。理事會在會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負責執(zhí)行理事會會的決議和會務計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采用電子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任命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增補推選本會新的領導成員、理事,提出下一屆理事會候選人名單;
(四)審議本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并領導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辦事機構的負責人,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將采取電子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jīng)到會理事半數(shù)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愛國愛校;
(二)在本會業(yè)務領域內或校友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jīng)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教育廳審查,并經(jīng)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繼續(xù)任職。
第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者,須經(jīng)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教育廳審查,并經(jīng)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繼續(xù)任職。
第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和協(xié)議等。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
第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jīng)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jīng)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繼續(xù)任職。
第二十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由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秘書處及其辦公室在常務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一)執(zhí)行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擬定本會工作計劃,編寫工作總結;
(三)完成母校交辦的任務;
(四)為校友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和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協(xié)助會長、副會長和各分會開展校友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