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的觀點嚴重對立,長期相持不下。為了打破僵局,印度曾經提出定義國際服務貿易的4個標準,即服務和支付的過境流動;目的的具體性;交易的不連續(xù)性;有限的服務時間。1988年的蒙特利爾會議接受了印度的意見,既肯定服務貿易包括生產要素的國際流動,但同時又明確規(guī)定,只有生產要素的流動目的明確、交易不連續(xù)和持續(xù)時間有限u201d的前提下,才能視為服務貿易。這就明確把國際直接投資和移民排除在服務貿易的范疇之外。最終,烏拉圭回合協(xié)議把服務貿易定義為:
(1)從一締約方境內向任何其他締約方提供服務;
(2)在一締約方境內向任何其他締約方消費者提供服務;
(3)一締約方在其他任何締約方境內提供服務的商業(yè)存在而提供服務;
(4)一締約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締約方境內提供服務。
顯然,這一定義是和巴格瓦蒂等學者的觀點是完全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