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帳,并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注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2.對于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分別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結匯或入帳,并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上注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1)以跟單信用證、保函或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憑上述結算方式規(guī)定的有效商業(yè)單據(jù)和出口單位提供的與出口業(yè)務相應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入帳。
(2)對于等到值5萬美元以上經(jīng)外匯局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yè)'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可先結匯或入帳,事后憑收匯單位提供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核對。
銀行須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收匯單位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xù)。收匯單位須持收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xù)。
(3)對于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yè)'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帳。
(4)出口項下預收貨款結匯或入帳,銀行憑經(jīng)外匯局備案并蓋有'予收貨款章'的正本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合同辦理.
3.境內機構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jīng)常項目下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收
4.對于境內機構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jīng)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協(xié)議)、發(fā)票等其它憑證辦理結匯或入帳;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收匯單位應持合同(協(xié)議)、發(fā)票等其它憑證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銀行憑外匯局的核準件為收匯單位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xù)
5.對于先結匯或入帳、事后核對的匯入?yún)R款,銀行辦理結匯或入帳后,不得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但應在結匯或入帳時逐筆登記,收匯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供相應結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并逐筆核實后,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6.對于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yè)'的經(jīng)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不能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相應憑證,銀行不得辦理結匯,須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對于等值5萬美元以上'結匯信得過企業(yè)'的經(jīng)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事后不能按規(guī)定期限向銀行提供相應憑證并辦理有關核對手續(xù)的,銀行應按當日匯率沖回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知識
7.代理出口項下出口收匯,如委托方為有權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收款行收匯后可以憑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協(xié)議,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匯登記證》或《外匯帳戶使用證》辦理原幣劃轉,并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上注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識
8.如委托方為不得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未經(jīng)外匯局批準其出口收匯不得原幣劃轉,收款行按本辦法結匯后將人民幣劃至委托方。
出口信用保險和其它出口貨物保險所得的理賠款等,銀行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或入帳,并出具有核銷單編號的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